证券期货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认真履行批捕、公诉等检察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
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如,上海检察机关加强公检法三家研商,研究制订全市层面的统一操作细则,细化量刑建议标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北京检察机关办理全市首例证券类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判决认可北京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庭审效果得到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该案判决公开后,潜逃在外地的同案犯杨某主动到北京检察机关投案,表示希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比如,北京检察机关邀请证监会稽查总队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并召开庭审观摩座谈会,就具体案件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上海检察机关对已判决而未作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建议行政监管机关落实市场禁入,剥夺违法犯罪收益,加大犯罪成本,形成刑事处罚的有效威慑。
加强专业化建设
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能力水平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性、复杂性强,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更高,必须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后,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同时,为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七个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同时,承担开展证券期货犯罪对策研究、探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建设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培训基地等工作,集中力量培养高素质证券期货犯罪检察队伍。同时,在办理证券犯罪案件过程中,善于借助“外脑”,通过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交流协作、开展联合培训、邀请专家辅助办案等方式,把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请进来,为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教育
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制发指导性案例。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完整地呈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从而有力证明犯罪的过程,对检察机关办理“抢帽子”类操纵证券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犯罪预防工作。比如,上海检察机关加快全国首家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基地建设,全面梳理本市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情况,举行上海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推进会,进一步细分证券等金融行业,针对业务特点、产品创新以及犯罪风险点分行业分领域开展“靶向”教育。北京检察机关应邀为全市80余家律师事务所200余名从事私募业务的律师进行授课,帮助从业人员树立合规意识。
提出检察建议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犯罪发案原因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防控风险的检察建议,共同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法网,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