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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时间:2018-07-10 17:42 来源:期货入门网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 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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