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LLDP塑料期货交割规则
LLDPE期货交割有关规定及流程
(一)交割基本规定
1.LLDPE期货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2.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3.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4.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
5.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二)标准仓单管理
1.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2.卖方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并交纳2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
3.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入库商品质量由货主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
4.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交割,不需再办理交割预报,但必须按照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
5.指定质检机构检验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交易所。
6.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由指定交割仓库给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7.会员或客户凭《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库注册手续。
8.仓单生成后,可以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和质押,也可以用于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
9.境内生产的LLDPE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LLDPE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10.LLDPE标准仓单在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注销。
(三)交割方式及流程
LLDPE交割包括进入交割月前的期货转现货交割(以下简称为期转现)和进入交割月后的一次性交割两种方式。
1.期转现
期转现交割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申请日
11:30之前
买卖双方提出期转现申请,提交《期转现申请表》。
1.标准仓单期转现:提出申请日结算前买方需交齐货款,卖方需交齐仓单。
2.标准仓单期转现收取交割手续费,当日审批;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收取交易手续费,三日内审批。
批准日结算时
对合格的买卖申请方的对应持仓按协议价格予以平仓,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平仓记入持仓量,不记入结算价和交易量。
批准日结算后
1.标准仓单期转现:仓单交收和货款交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并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2.非标准仓单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1.标准仓单期转现:卖方客户应在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注:交割流程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2.一次性交割
一次性交割是指在最后交割日,卖方把标准仓单、买方把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一次性集中完成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买卖双方到期未平仓合约的交割形式。
时间 流程
最后交易日结算后
交易所按“最小配对数”原则对未平仓合约进行配对。
配对后,会员可以在会员服务系统和交易所网站的
“数据服务/统计数据”中查询对应的《交割配对表》。
最后交割日
闭市前 买方补足全额货款;卖方交齐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
卖方客户根据《交割配对表》提供的买方客户名称开
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交割日
闭市时 交易所进行仓单分配,将未发生违约的买卖双方的货
款和标准仓单进行转移。当天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
由买方承担;发生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有关规定处理。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
未违约买方持结算部开具的货款收据到交割部
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未违约且已交对应增值税
发票的卖方收到全额货款。
卖方未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有关规定处理。
注:交割流程详见《大连商品交易交割细则》。
3.两种交割方式的对比
项目 期货转现货 一次性交割
办理时间 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1个月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含当日) 最后交易日
配对时间 在可办理时间内以买卖双方协商的日期为准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
配对原则 买卖双方协商 “最少配对数”原则
结算价格 买卖双方协议价 交割结算价
主要特点 双方协商进行,分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和标准仓单期转现。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配对,交易所集中办理交割。
(四)LLDPE交割质量标准及检验
1.LLDPE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
2.LLDPE交割品包装统一为25Kg/袋,每吨40袋,无溢短。
3.不合格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LLDPE不允许交割。
4.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5.交易所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CCIC)和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为LLDPE期货质检机构,入库质检及复检工作由以上两家质检机构负责。
6.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LLDPE,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LLDPE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7.交易所推荐境外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LLDPE,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LLDPE交割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8.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推荐厂家和牌号名录。
9.LLDPE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同一批检验。
10.检验争议与处理。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LLDPE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五)交割费用
1.LLDPE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检验费不超过2100元/样,取样费不超过600元/样。
2.入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核准后公布。
3.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4.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5.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60元/吨?天;无损耗费。
6.LLDPE包装物价格包含在LLDPE合约价格中。
(六)交割地点
LLDPE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上海市、宁波市、天津市、潍坊市和广州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F/DCE L001-2007)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固体化工原料采样通则
GB/T 1518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3 技术要求
3.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为本色、圆柱状或扁圆状颗粒,粒子的尺寸任意方向上应为2-5mm,不夹杂金属、机械杂质。
3.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指标
测试项目 单位 质量要求
颗粒外观 污染粒子 个/Kg ≤40
大粒和小粒g/Kg ≤10
熔体流动速率 标称值g/10min 2.0
偏 差 g/10min ±0.5
密 度 g/cm3 [0.915,0.923]
拉伸屈服应力 MPa ≥8.3
拉伸断裂应力 Mpa ≥12.0
断裂伸长率 % ≥500
3.2.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密度标称值位于区间[0.915,0.923],且产品的密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0.003g/cm3。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要求按GB/T 6678和GB/T 6679执行。
4.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15182执行。
5 标志、包装和贮存
5.1 标志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上应印有该产品的标志。标志中包括: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牌号、批号及净重。
5.2 包装
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Kg。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5.3 贮存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并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在露天堆放。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